发文单位: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31日 |
标 题: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对 银某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文综罚字〔2024〕21号) | |
发文字号:来文综罚字〔2024〕21 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文综罚字〔2024〕21 号
当事人: 银某艳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50221197****86
住 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仁安村****号
根据《来宾市城区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要求,2024年11月25日10时03分至15时55分,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韦海萍(20130021008)、韦家朴(201300210001)等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来宾市兴宾区中南路、前卫路交叉路口一带售卖“六合彩”资料问题开展联合整治检查。检查发现,银某艳正在销售“六合彩”资料,其销售的“六合彩”资料为《一码半波中》《一句话两波百分百》《黄金四肖八码》《暴富六肖六尾王》等共64册(份)。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相关证照,其无法提供任何证照,且其销售的“六合彩”资料为疑似非法出版物。经电话请示局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银某艳销售的64册(份)“六合彩”资料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并发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银某艳见证检查过程,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4年11月25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对银某艳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银某艳进行调查询问,提取相关证据,并发给银某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告知其涉案出版物依法需送鉴定机构鉴定。
2024年11月29日,本机关将涉案“六合彩”资料抽样4种4册送鉴定机构来宾市新闻出版局鉴定。2024年12月4日,来宾市新闻出版局对送检出版物作出如下鉴定结论:《一码半波中》《一句话两波百分百》《黄金四肖八码》《暴富六肖六尾王》4种4册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
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1.当事人银某艳销售出版物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当事人银某艳售卖的“六合彩”资料《一码半波中》《一句话两波百分百》《黄金四肖八码》《暴富六肖六尾王》属于非法出版物。
3.当事人银某艳以0.5元/册的价格购进中册“六合彩”资料12册,以1元/册的价格购进大册“六合彩”资料9册,45册小册“六合彩”资料是老板免费赠送,共花费了21元,再以5元/册的价格售卖 “六合彩”资料,共卖了2册中册“六合彩”资料《暴富六肖六尾王》,现金收款10元,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且“六合彩”资料上无码洋。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非法出版物单价数额的意见》“在对非法出版案件进行行政处罚时,若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可以按照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若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且未出售的(在制品除外),其单价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照出版物的定价原则确定。”和《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为24元(10×0.5+9×1+10),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元(10-2×0.5)。
4.当事人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涉案出版物“六合彩”资料64册(份);3.图片证据4份;4.《来宾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份;5.对银某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6.人员基本信息1份;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各1份。
当事人银某艳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4年12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电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文综罚告字〔2024〕19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12月30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申辩要求。
现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闻出版部分”第一章第一节《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1.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发行的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售卖的“六合彩”资料数量不多等情形,综合考虑,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给予没收出版物64册(份),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整(¥9.00),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来宾市人民路8号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交复议申请书的网上渠道为1.电脑端: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https--xzfy--moj--gov--cn-6dbbf87a6a.zipv6.gxzf.gov.cn/;2.手机端:进入“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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