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3月28日 |
标 题: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对来宾市兴宾区绿岛KTV商务娱乐会所(韦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文综罚字〔2025〕4号) | |
发文字号:来文综罚字〔2025〕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文综罚字〔2025〕4号
当事人:来宾市兴宾区绿岛KTV商务娱乐会所(韦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300MA7APR****7
地 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北二路***号
2025年2月21日,我局收到来宾市兴宾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请处理的《关于移交壕网咖和绿岛KTV涉嫌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线索的报告》及相关材料:1.兴宾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移送违法线索的函》。2.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对来宾市兴宾区绿岛KTV商务娱乐会所经营者韦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人员基本信息各1份,未成年人雷某涛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人员基本信息各1份、未成年人韦某庆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人员基本信息各1份。3.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提供的2025年2月14日查处来宾市兴宾区绿岛KTV商务娱乐会所查处经过1份,未成年人人员基本信息11份,未成年人夜间盘查登记表3份,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份,现场拍摄的视频1份,照片3张。
经过审查来宾市兴宾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请处理的《关于移交壕网咖和绿岛KTV涉嫌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线索的报告》及相关材料,获知来宾市兴宾区绿岛KTV商务娱乐会所(韦某)2025年2月14日在营业期间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2025年2月24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对来宾市兴宾区绿岛KTV商务娱乐会所(韦某)在营业时间内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5年2月28日,该场所经营者韦某到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韦某亲口承认该场所在营业时间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以及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28元的事实,并对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再次进行了确认。
来宾市兴宾区绿岛KTV商务娱乐会所(韦某)在营业时间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1.来宾市兴宾区绿岛KTV商务娱乐会所(韦某)办理有《营业执照》及《娱乐经营许可证》。
2.来宾市兴宾区绿岛KTV商务娱乐会所(韦某)允许11名未成年人,且年龄介于11-15岁之间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3.来宾市兴宾区绿岛KTV商务娱乐会所(韦某)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2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关于移交壕网咖和绿岛KTV涉嫌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线索的报告》。
2.兴宾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移送违法线索的函》。
3.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对来宾市兴宾区绿岛KTV商务娱乐会所经营者韦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人员基本信息各1份,未成年人雷某涛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人员基本信息各1份、未成年人韦某庆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人员基本信息各1份。
4.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提供的2025年2月14日查处来宾市兴宾区绿岛KTV商务娱乐会所查处经过1份,未成年人人员基本信息11份,未成年人夜间盘查登记表3份,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份,现场拍摄的视频1份,照片3张。
5.来宾市兴宾区绿岛KTV商务娱乐会所经营者韦某提供的2025年2月14日晚上202包厢的消费清单,对韦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我局认为,以上事实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据此,本局认定来宾市兴宾区绿岛KTV商务娱乐会所(韦某)在营业期间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事实成立,当事人作为违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5年3月18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本案调查终结。
2025年3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文综罚告字〔2025〕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3月27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场所2024年以来没有因为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造成社会影响,并且立即改正违规经营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材料,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板块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艺术品、艺术考级(60项)序号(6)违法情节“首次发现违法情形,主动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裁量阶次从轻处罚;具体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来宾市兴宾区绿岛KTV商务娱乐会所(韦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捌元整(¥228.00),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路8号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6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来宾市盘古大道裕达城市广场51-59号建行来宾市城北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3月28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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