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3月28日 |
标 题: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对来宾市兴宾区壕网咖网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文综罚字〔2025〕5号) | |
发文字号:来文综罚字〔2025〕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文综罚字〔2025〕5号
当事人:来宾市兴宾区壕网咖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2MA5KB8***M
投资人:覃某萍
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东二路*****楼
2025年2月21日,我局收到来宾市兴宾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移交壕网咖和绿岛KTV涉嫌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线索的报告》及相关材料:1、兴宾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移送违法线索的函》。2、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对来宾市兴宾区壕网咖网吧投资人覃某萍《调查询问笔录》及人员基本信息各1份。3、未成年人苏某豪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人员基本信息各1份。4、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提供的2025年2月13日查处来宾市兴宾区壕网咖网吧拍摄的视频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
经过审查来宾市兴宾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移交壕网咖和绿岛KTV涉嫌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线索的报告》及相关材料,获知来宾市兴宾区壕网咖网吧2025年2月13日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报请的相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025年2月24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对来宾市兴宾区壕网咖网吧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5年3月3日,场所投资人覃某萍到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覃某萍亲口承认2025年2月13日该网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并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2元,覃某萍对执法人员提取的相关证据再次进行了确认。
来宾市兴宾区壕网咖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1、来宾市兴宾区壕网咖网吧办理有《营业执照》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来宾市兴宾区壕网咖网吧允许一名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进行上网。
3.来宾市兴宾区壕网咖网吧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2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关于移交嚎网咖和绿岛KTV涉嫌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线索的报告》。
2.兴宾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移送违法线索的函》。
3.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对来宾市兴宾区壕网咖网吧投资人覃某萍《调查询问笔录》及人员基本信息各1份,未成年人苏某豪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人员基本信息各1份。
4.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提供的2025年2月13日查处来宾市兴宾区壕网咖网吧拍摄的视频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
5、对覃某萍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6、来宾市兴宾区壕网咖网吧投资人覃某萍提供非法获取上网人员22元微信收款截图1张。
该网吧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3月18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本案调查终结。
2025年3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文综罚告字〔2025〕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截至2025年3月27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板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4项)序号(5)违法情节“1年内第一次接纳3名(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裁量阶次从轻处罚;具体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来宾市兴宾区壕网咖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贰元整(¥22.00),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路8号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6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来宾市盘古大道裕达城市广场51-59号建行来宾市城北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3 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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