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20日 |
标 题: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对罗某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文综罚字〔2025〕6号) | |
发文字号:来文综罚字〔2025〕6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文综罚字〔2025〕6号
当事人: 罗某平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5262219831124****8
住址:百色市田阳区五村镇陇华村大盟屯**号
2025年4月16日收到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函》。来函称,2025年4月16日,该所民警在来宾市兴宾区中南路、前卫路交叉路口一带巡查,发现罗某平正在销售“六合彩”资料,其行为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随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查,罗某平销售“六合彩”资料,无法提供任何证照,且其销售的“六合彩”资料为疑似非法出版物。随后,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雷君豪(20130021012)、韦家朴(20130021001)等执法人员到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对接相关事宜,当事人罗某平销售的“六合彩”资料有《霸王六肖》《一个尾》《一个半波》各1册共计3册,无法提供任何证照。经请示局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罗某平销售的3册“六合彩”资料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发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依法对移交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罗某平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5年4月16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对罗某平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罗某平进行调查询问,提取相关证据,并发给罗某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告知其涉案出版物将依法送鉴定机构鉴定。
2025年4月17日,本机关将涉案“六合彩”资料3种3册送鉴定机构来宾市新闻出版局鉴定。2025年4月18日,来宾市新闻出版局对送鉴出版物作出如下鉴定结论:《霸王六肖》《一个尾》《一个半波》3种3册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
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1.当事人罗某平销售出版物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当事人罗某平销售的“六合彩”资料《霸王六肖》《一个尾》《一个半波》属于非法出版物。
3.当事人罗某平以30元/册的价格购进“六合彩”资料《霸王六肖》《一个尾》《一个半波》各1册,共3册,共花费90元,再以50元/册或80元/册的价格销售,暂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且“六合彩”资料上无码洋,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三)批进的出版物全部未售出的,进货款额即经营数额,无获利数额。”,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为90元(30×3),无违法所得。
4.当事人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线索移交函》1份;2.涉案出版物“六合彩”资料3册;3.图片证据7份;4.《来宾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份;5.对罗某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6.人员基本信息1份;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各1份。
当事人罗某平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
2025年1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电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文综罚告字〔2025〕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年5月9日,罗某平向本机关提出申辩要求。希望我局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当事人仅售卖三本六合彩资料,数量较少,且没有售出,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2.当事人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六合彩资料数量较少,仅有三册,且没有售出,无违法所得,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当事人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规定,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基于“过罚相当”、“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重新调整罚款额度。
现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闻出版部分”第一章第一节《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1.违法经营额 3000 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罗某平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给予没收出版物3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来宾市人民路8号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交复议申请书的网上渠道为1.电脑端: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https--xzfy--moj--gov--cn-6dbbf87a6a.zipv6.gxzf.gov.cn/;2.手机端:进入“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5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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