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29日 |
标 题: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对劳某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文综罚字〔2025〕7号) | |
发文字号:来文综罚字〔2025〕7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文综罚字〔2025〕7号
当事人: 劳某延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502041977112***2
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革新路三区****室
2025年4月28日收到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函》。来函称,2025年4月28日,该所民警在来宾市兴宾区中南路、前卫路交叉路口一带巡查,发现劳某延正在销售“六合彩”资料,其行为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随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查,劳某延销售“六合彩”资料,无法提供任何证照,且其销售的“六合彩”资料为疑似非法出版物。随后,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雷君豪(20130021012)、鄢富刚(20130021090)等执法人员到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对接相关事宜,当事人劳某延销售的“六合彩”资料为《半波两尾》共计10册,无法提供任何证照。经请示局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劳某延销售的10册“六合彩”资料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发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依法对移交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劳某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5年4月28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对劳某延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劳某延进行调查询问,提取相关证据,并发给劳某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告知其涉案出版物依法需送鉴定机构鉴定。
2025年4月30日,本机关将涉案“六合彩”资料抽样1种1册送鉴定机构来宾市新闻出版局鉴定。2025年4月30日,来宾市新闻出版局对送鉴出版物作出如下鉴定结论:《半波两尾》1种1册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
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1.当事人劳某延销售出版物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当事人劳某延售卖的“六合彩”资料《半波两尾》属于非法出版物。
3.当事人劳某延于柳州市大鹅山附近购进“六合彩”资料《半波两尾》共13册(当事人未能准确提供具体进货价格信息)。再以15元/册的价格售卖,共卖出3册,微信收款45元。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且“六合彩”资料上无码洋。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非法出版物单价数额的意见》“在对非法出版案件进行行政处罚时,若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可以按照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若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且未出售的(在制品除外),其单价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照出版物的定价原则确定。”和《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为195元(13×15),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5元(3×15)。
4.当事人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来宾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线索移交函》1份;2.涉案出版物“六合彩”资料10册;3.图片证据11份;4.《来宾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份;5.对劳某延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6.人员基本信息1份;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各1份。
当事人劳某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
2025年5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文综罚告字〔2025〕6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2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申辩要求。
现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闻出版部分”第一章第一节《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1.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给予没收出版物10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伍元整(¥45.00),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来宾市人民路8号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交复议申请书的网上渠道为1.电脑端: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2.手机端:进入“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5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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