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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8日
标  题: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对来宾市兴宾区新宇图文复印中心(罗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文综罚字〔2025〕14号)
发文字号:来文综罚字〔2025〕14号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8日

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对来宾市兴宾区新宇图文复印中心(罗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文综罚字〔2025〕14号)

2025-08-28 11:35     来源: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作者: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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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文综罚字〔202514

当事人: 来宾市兴宾区新宇图文复印中心(罗某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302MA5L******D

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城北街道政和路***

202574752分至202574840分,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黄元锋(20130021003)、鄢富刚(20130021090)、雷君豪(20130021012)等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设立于来宾市兴宾区城北街道政和路341号富城国际A8号楼政和路381号的来宾市兴宾区新宇图文复印中心(罗某某)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现场负责人为欧某某。检查发现,该场所有电脑、复印机、切割机、装订机等印刷设施设备,执法人员还发现现场有来宾高级中学2027届暑假学习手册教辅资料《语数英历政地》、《语数英物化生》、《语数英历政生》、《语数英物化地》和《语数英物化政》共51575册出版物。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欧某某承认这些出版物是该场所印刷装订成册,准备送往来宾高级中学,当事人出示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经电话请示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场所的上述1575册出版物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制作并发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欧某某见证执法检查全过程,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574日,经局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对来宾市兴宾区新宇图文复印中心(某某)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立案调查。

202577日,来宾市兴宾区新宇图文复印中心(罗某某)委托欧某某到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提取相关证据,并发给来宾市兴宾区新宇图文复印中心(罗某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告知其涉案出版物依法需送鉴定机构鉴定。

2025711日,本机关将涉案出版物抽样55册送鉴定机构来宾市新闻出版局鉴定。

2025714日,来宾市新闻出版局对送检出版物作出如下鉴定结论:《语数英历政地》、《语数英物化生》、《语数英历政生》、《语数英物化地》、《语数英物化政》55册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

2025718日,中学科研处主任罗某某到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执法人员依法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202586日,在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欧某某进行了第2次调查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1.当事人来宾市兴宾区新宇图文复印中心(罗某某)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属于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2.当事人来宾市兴宾区新宇图文复印中心(罗某某)印刷的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

3.当事人来宾市兴宾区新宇图文复印中心(罗某某)印刷的出版物是由中学(另案处理)科研处主任罗某某委托其印刷的。

4.当事人来宾市兴宾区新宇图文复印中心(罗某某)接到来宾中学科研处主任罗某某委托印刷业务后,使用其经营场所内的设备进行印刷装订成册,双方约定以6/册的价格收取印刷费用,欧某某表示印刷只算纸张、油墨、装订材料(胶水)的成本,机器损耗不算。经核算,纸张为0.025/张,油墨75/支(可印6万张纸),封面0.3/册,胶水0.2/册,所印刷的教辅资料每册用纸112张。因此印刷成本为3.44/册(0.025×112+0.00125×112+0.2+0.3)。可以认定违法经营额为9450元(1575×6.00),应获违法所得为4032元(1575×6-1575×3.44),但因交易尚未完成,且事先未收取任何款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实际未产生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5.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有:理光7001复印打印机1台,惠普乐826装胶机1台,彩霸450切纸机1台,台式电脑1台。其日常打字复印业务也需要用到上述工具设备,因此其工具设备不专门用于上述出版物印刷的专用工具设备。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来宾市兴宾区新宇图文复印中心(罗某某)《营业执照》及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来宾市兴宾区新宇图文复印中心(罗某某)委托欧某某接受调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欧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文书:来文综检字〔2025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来文综保字〔20258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来文综保告字〔20258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

4.欧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5.对罗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来宾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份。

7.图片证据16张。

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

20258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文综罚告字20251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82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申辩要求。

现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应该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围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从事违规经营活动经营额不多,交易尚未完成,事先未收取任何款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实际未产生违法所得,印刷的出版物未发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且当事人已于2025728日向来宾市新闻出版局提出了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有继续经营意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之规定,秉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来宾市兴宾区新宇图文复印中心(罗某某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给予没收出版物1575册,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来宾市人民路8号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交复议申请书的网上渠道为1.电脑端: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2.手机端:进入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82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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