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9日 |
| 标 题: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对来宾市兴宾区歌之王娱乐会所(成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文综罚字〔2025〕15号) | |
| 发文字号:来文综罚字〔2025〕1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9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文综罚字〔2025〕15号
当事人:来宾市兴宾区歌之王娱乐会所(成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302MA5M4G***M
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滨江北路***号
2025年6月25日2时45分,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雷君豪(20130021012)、陈鑫(20130021004)等执法人员到设立于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滨江北路256号1号楼第五层1-20、39-44、95-98号铺位来宾市兴宾区歌之王娱乐会所进行检查,该娱乐会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进入到该娱乐会所楼前台处,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娱乐会所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为韦某某。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成某某,其称该娱乐会所共设置有包厢64个,每个包厢均设有一对话筒、一套歌曲点播系统和1个显示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娱乐会所欢乐屋包厢、K31、K33三个包厢有消费者正在消费。在现场负责人韦某某的引导下,执法人员进入包厢内询问消费者预订包厢和消费情况,消费者称是通过联系该会所的工作人员预订包厢,到包厢后通过该包厢内设置的二维码进行点单,通过会所内的POS支付费用。随后,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该场所的相关证照,其提供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302MA5M4G**1M)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51302009**44),《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51302160**8)。执法人员依法对负责欢乐屋包厢、K31、K33三个包厢的服务员韦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发给该娱乐会所《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要求场所负责人到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摄像、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韦某某见证执法检查全过程,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检查于2025年6月25日4时33分结束。
2025年6月27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对来宾市兴宾区歌之王娱乐会所(成某某)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该场所法定代表人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家贝到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谢家贝对执法人员提取的现场证据进行了确认。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来宾市兴宾区歌之王娱乐会所(成某某)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1.来宾市兴宾区歌之王娱乐会所(成某某)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2.2025年6月25日2时45分,执法人员检查来宾市兴宾区歌之王娱乐会所(成某某)欢乐屋、K31、K33三个包厢的营业额为4016元,酒水和小吃等成本为2023.5元,总利润为1992.5元,其中,凌晨2时以后的利润为934.02元(欢乐屋和K33、K31包厢2点整至2点45分所得利润分别为409.5元、244.2元、280.32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当事人行为中既有违法部分又有合法部分,经调查能够区分的,没收违法所得时扣除合法部分产生的款项;经调查无法区分的,通知当事人在合理期内提供区分证据或按比例计算的依据,拒绝提供的,可以没收实施该行为收取的全部款项。”的规定,认定来宾市兴宾区歌之王娱乐会所(成某某)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获取违法所得934.02元。
来宾市兴宾区歌之王娱乐会所(成某某)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1份,照片10张;2、《调查询问笔录》2份,欢乐屋、K31、K33三个包厢开台账单复印件3张;3、《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4、《授权委托书》1份,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劳动合同书》1份;5、2025年6月25日K歌王场所营业收入表1份。
该娱乐场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7月28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本案调查终结。
2025年8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文综罚告字〔2025〕14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来宾市兴宾区歌之王娱乐会所(成某某)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3年版)第3板块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艺术品、艺术考级(60)序号(9)“首次发现,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警告”之规定,对来宾市兴宾区歌之王娱乐会所(成某某)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叁拾肆元零贰分(¥934.02)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路8号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6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来宾市盘古大道裕达城市广场51-59号建行来宾市城北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8月29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留存)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