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4日 |
| 标 题: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对郑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文综罚字〔2025〕17号) | |
| 发文字号:来文综罚字〔2025〕17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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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文综罚字〔2025〕17号
当事人:郑某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30325197607****
住址: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村****号
2025年7月14日,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来宾市兴宾区龙泉好声音娱乐会所(郑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文综罚字〔2025〕9号),对来宾市兴宾区龙泉好声音娱乐会所(郑某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对其作出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5174.4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的规定,结合2019年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市级负责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市辖区实施具体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求,2025年7月18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对来宾市兴宾区龙泉好声音娱乐会所的经营者郑某某涉嫌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投资人员立案调查。
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1.因来宾市兴宾区龙泉好声音娱乐会所(郑某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2025年7月14日,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
2.郑某某为来宾市兴宾区龙泉好声音娱乐会所的投资人员。
郑某某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投资人员,其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文综罚字〔2025〕9号)1份,2.《送达回证》(来文综送字〔2025〕9-2号)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授权委托书》1份,5.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6.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7.《调查询问笔录》1份。
郑某某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投资人员,其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经集体讨论,2025年9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文综罚告字〔2025〕16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10月13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决定对来宾市兴宾区龙泉好声音娱乐会所的投资人员郑某某作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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