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小时代休闲书吧(韦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302×××××L863
经营场所:来宾市兴宾区文化路116号门面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0年7月17日15时29分至16时28分,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建国(桂G201900004)、韦海萍(桂G201600006)等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设立于来宾市兴宾区文化路116号门面韦某某经营的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小时代休闲书吧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证照齐全,现场负责人韦某某。检查发现,该店经营有《阿衰》《暴走漫画》《偷星九月天全集》等疑似非法出版物。其经营行为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3.经请示机关负责人批准,对50册疑似非法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发给当事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0年7月21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对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小时代休闲书吧(韦某某)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立案调查。2020年7月22日,该店经营者韦某某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韦某某亲口承认了大概自2017年7月起,小本如《阿衰》等以1.5元/本,大本如《偷星九月天全集》等以15元/本不等的价格进货,再以2元至20元/本不等的价格零售,因未做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韦某某对执法人员提取的现场证据再次进行了确认。同日,发给当事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告知其涉案出版物将送鉴定机构鉴定。2020年7月22日将涉案出版物抽样5册送鉴定机构鉴定。2020年7月23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阿衰》《暴走漫画》等5种5册图书属于非法出版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小时代休闲书吧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程序合法。
2.对韦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出版物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韦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韦某某的调查询问合法。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小时代休闲书吧(韦某某)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认识到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处工作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020年7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文综罚告字〔2020〕第22号),并由韦某某签收,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0年7月27日,你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给予没收出版物50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来宾市人民路8号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来宾市盘古大道裕达城市广场51-59号建行来宾市城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7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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